注:为保障当事人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 杨某(女)和王某(男)原是一对半路夫妻,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王某家中,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后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杨某才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家因房屋征收被补偿,王某父亲私下里与征拆安置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王某家里共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高达193万余元,而自己应该也是合法拆迁安置人口却未收到属于她那一份征收补偿款。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高新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宏义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荣
【案情简介】 韩某某与韩某元、韩某槐、韩某清、韩某忠系姐弟关系,五姐弟对于新北站的一套房子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房屋产权的总证执有人为韩某元,五人还分别执有房屋产权证分证。2010年春节后,长沙某拆迁公司在未告知韩某某的情况下,单独同韩某槐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将五姐弟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而韩某某对此全不知情,也并未领到拆迁补偿款,直到三月的某天,韩某某听说自己的房屋被拆除了,立即赶到现场,房屋早已破烂不堪,仔细打探询问,才得知事情的真相。为此,韩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特地向弘一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弘一律师事务所受理该案件后,派刘静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为韩某某讨回一个公道。
【案件简介】 2008年1月开始至2008年7月,喻某、刘某、陈某三人在衡阳市某上市公司应聘,经公司指派来到长沙市某办事处从事一个新的项目管理,每个月按月领取工资5000元。三人和该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月底公司通知三人不要再来上班了,停止支付任何工资报酬,拒绝给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周某,男,湖南宜章县人,现年69岁,有二子一女。2006年9月,女儿叫周某来长沙帮助其收清货类以及带小孩,并承诺负责周某生养死葬。2010年9月份,周某因帮助女儿做事5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女儿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也不承担周某医药费。虽经众多亲属做女儿的思想工作,但女儿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周某今年已69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全靠好心人救济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生活费和医药费毫无着落,遂走上法律维权之路。
【案情简介】 2010年 10月18日,刘某的哥哥来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对于其妹妹遭遇家庭暴力一案提供维权援助,其妹妹刘某正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进行住院治疗。 为了了解案情,律师接案以后第一时间赶往长沙市中心医院,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刘某,一脸的无奈。通过了解,律师得知:刘某和丈夫都不是长沙市本地人,户口在外地,双方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镇某村租赁一仓库从事塑料加工工厂的经营,家里的经济条件好转了,但是历年来一切经济收入来源都在丈夫手里,丈夫经常不回家,长期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同居,两天以前就是因为刘某发现了丈夫外遇的照片,在争吵中丈夫用木棒把刘某暴打一顿,造成刘某右第三肋骨骨折、手指指骨骨折。刘某对律师诉说,提出了起诉离婚的要求。
【接受委托】 2010年的10月19日,秋高气爽,来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的一位手绑纱布的60岁老人,却带着手术的痛苦、医疗费缺失的担忧、索赔无门的憔悴,在沉痛的诉说着自己受伤的过程以及受伤以后工地老板的冷漠。 彭某,男,60周岁,中年丧偶,长期一人在工地上从事建筑行业,靠着在一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从事苦力活,维持生计。2010年的7月24日下午,对这位靠着出卖体力打工维持生计来说的老人,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张女士问:今年二月初,我被以前工作的单位裁员,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我同意在单位支付我一笔补偿金后,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单位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注明三个月内把这笔钱给我。但五月初我去找单位要钱时,单位却百般推托,还说已经过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请问我能要回这笔钱吗?
王先生问:2006年下半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公司发放工资还算及时,但从去年到今年以来,已经连续8个月没有发工资给我。今年5月,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现正等待仲裁裁决。前几天,公司私下找我和解,表示可以给我4个月工资,条件是我必须撤回仲裁申请,又威胁说即便仲裁庭裁决我胜诉,公司也会向法院起诉,反正公司耗得起时间。我很担心案件会一直拖下去,因为家里还有父母和小孩要抚养,而我一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生活十分困难。请问法律对我这种情形有什么特别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