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民事类 作者:弘一律所 来源:弘一律所 发布时间:2019-06-17 00:00:00
张女士问:今年二月初,我被以前工作的单位裁员,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我同意在单位支付我一笔补偿金后,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单位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注明三个月内把这笔钱给我。但五月初我去找单位要钱时,单位却百般推托,还说已经过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请问我能要回这笔钱吗?
律师解答: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且该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你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单位同意支付你补偿金的期限届至之日起(即五月初)重新计算,而不是从二月初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起算,仲裁时效也不再适用以前的《劳动法》六十天的时效规定。另外,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你完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