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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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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案例

  王先生问:2006年下半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公司发放工资还算及时,但从去年到今年以来,已经连续8个月没有发工资给我。今年5月,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现正等待仲裁裁决。前几天,公司私下找我和解,表示可以给我4个月工资,条件是我必须撤回仲裁申请,又威胁说即便仲裁庭裁决我胜诉,公司也会向法院起诉,反正公司耗得起时间。我很担心案件会一直拖下去,因为家里还有父母和小孩要抚养,而我一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生活十分困难。请问法律对我这种情形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律师解答: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那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工资给你,以解决你目前的生活困难,并且,你作为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另外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还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仲裁庭做出了公司应支付工资给你的裁定,那么对于该裁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而不得就该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所以你的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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