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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陈宏义律师、刘汉西律师出庭为原湖南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辩护

分类:
弘一新闻
发布时间:
2015/07/27

  

 

  7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受贿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光华、曹阳组成合议庭。我所主任陈宏义律师、副书记刘汉西律师担任被告人阳宝华的辩护人。

  检方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阳宝华利用担任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曾寿涛、其子阳昀、其妻弟曾云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6万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所两位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但对其中两笔共计276万余元部分的定性有异议,认为该两笔款项不能定性为受贿款。二是被告人阳宝华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情节,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三是被告人阳宝华具有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是国家通过立法设定的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充分保障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为落马高官辩护,并不是在为他犯罪行为进行辩护,而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辩护,避免错判以及轻罪重判。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审判的天平一端必将失重,天平不平,司法难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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