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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所高级合伙人刘汉西被选任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分类:
弘一新闻
发布时间:
2017/03/01

  2017年2月24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证宣誓仪式暨初任培训班隆重举行。仪式结束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沙市司法局组织相关专家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如何依法履职等主题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

  

长沙市90名新任人民监督员宣誓上岗

  此次选任经过确定名额、发布公告、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评议、任前公示等多个环节,按照好中选好、优中择优的原则遴选90名人民监督员。其中,共有9名律师入选。弘一律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刘汉西成功被选任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刘汉西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法学本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双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近三十年,先后被逾百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曾应湖南经视《钟山说法》节目特邀进行现场法律点评,承办过国内影响较大的某省部级领导干部受贿案。擅长办理民商事、刑辩出庭法务。

  曾荣获2012年度长沙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律师、2013年度长沙市优秀律师,2015年度长沙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现任长沙市政府信访法律服务律师专家团专家、长沙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行政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

  ● 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

  此外,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等也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 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实施监督的11种情形:

  (一)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 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 拟撤销案件的;

  (五) 拟不起诉的;

  (六)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九) 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十一)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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