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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频发故障退货遭拒,弘一律师来支招

分类:
弘一新闻
发布时间:
2017/10/27

  新闻导读:

  近日,记者接到张先生反映,收割机买回后使用不久,陆续发现机器出现诸多严重质量问题。针对此事,政法频道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购买一台价值为97800元的联合收割机,之后几个月期间该机器频繁发生故障,最大的故障在于动力不足,因动力不足多次维修,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且在使用的第一个月内连续维修三次。

  

 

  2017年10月6日,该收割机因动力不足,导致底架断裂,故张某要求经销商进行维修。张某因担心机器还存在其他问题,便一起去了维修厂家,后发现厂家更换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因此打电话寻求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帮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周礼妹律师为张先生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观点:

  一、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 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2年,而该产品购买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因此该情形属于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二、该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在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因动力不足而修理,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产品同一故障出现两次,维修后仍出现同样问题的,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范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换后不合格,销售者有责任退货,故该发动机可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三、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而在2017年10月9日生产厂家更换的发动机为旧发动机,明显违反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律师建议:

  通常,消费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要求进行售后“三包”服务出现问题时,可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如商家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可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责令改正。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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