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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立法法修改

分类:
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
2014/11/1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首次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就立法法修改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

  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草案增加规定: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个别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条文先予表决。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

  加强人大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针对司法解释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和监督,并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大力推进民主立法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大力推进民主立法。

 

  李建春代表:立法规划应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李建春建议增加规定: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规划应当科学、广泛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并具有延续性。各种社会团体、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制定立法规划。

 

  刘振伟委员:进一步明确立法规划编制主体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统筹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是当前做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刘振伟委员说,草案增加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统筹协调的内容,很有针对性,非常好。但草案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主体表述不够清楚。建议将有关条款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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